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深圳市光明区工商联公明商会”。本会是由在公明内投资的工商企业界组成的团体。

第二条 本会一切活动以不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则,接受公明街道办、光明区工商联(总商会)、光明区民政局、光明区政府以及深圳市工商联(总商会)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 本会以团结、联络广大工商企业界、广结友谊、协调关系、促进经济合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工商企业界作用,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推动公明各项事业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能

1、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会员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文明经商。

2、 发展和增进国内外工商社团及工商界人士的关系和交往,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协助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

3、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化意见、要求和建议,促进工商企业界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设法为会员排忧解难。

4、 及时为会员提供最新的政策、法规、市场、技术及商品等信息,交流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组织会员参观、学习、考察、访问等各项联谊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在公明投资设立的国内、外工商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遵守本会章程,经本会审核同意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对不履行本会会员义务的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可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要求退会的,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以退会。

第七条 会员权利

1、 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工商、税务、金融、法律咨询等),在商务活动中可使用“深圳市光明区工商联公明商会会员”称谓。

2、 有权向本会反映合理化意见和要求,积极对本会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3、 凡正式成为本会会员,可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会员大会或理、监事机构的决议。

3、 自觉交纳会费。

4、 积极参与本会开展的一切活动。

5、 向商会提供有关信息。

6、 接受商会的协调和调解。

7、 积极支持本会各项活动,如发觉会员有损害本会形象和声誉的行为,应主动反映给理事会处理。

第三章 组织

第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条 本会的行政机构是理事会,监事机构是监事会。理、监事由会员大会选出,理、监事成员总数不超过选举当时会员总数的35%。然后再由全体入选理、监事互选出理、监事会成员:

1、理事会:

会长 1人

常务副会长1人

第一、二副会长各1人

常务理事13人(需要单数)

其它均为副会长、理事。

2、监事会:

监事长1人

副监事长4人,推选1名监事兼任财务总监一职。

3、聘请非理事会成员担任以下职务:

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

办公室主任1人。

第十一条 本会设永远名誉顾问、永远名誉会长、永远名誉副会长、创会会长、创会主席。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共15位(或以上), 除了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以外,另外选出其它九名理事成员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决议的一切权力。在会长授权下可代行使会长的决策权和理事权。

第十三条 所有理事皆为义务职。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其他职务理事可不限期连选连任。常务理事皆遵循可进可退原则,若多次不履行义务,多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等本会活动的可自行申请退出常务理事会,也可以经过常务理事会决议请其推出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行使本商会的监察权力,直接向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会设监事5人,其中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4人。

监事会成员由理、监事互选产生,列席理事会,没有表决权。

同时,监事会成员不足5人的,监事会有保留空位的权利。

第十五 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法律顾问由常务理事会聘请,其薪酬需获得常务理事会一致通过。

第四章  职权与职能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1、审议及通过商会章程的修改案。

2、选举及任免理、监事。

3、审议及通过理、监事会的年度报告及财政收支报告。

4、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2、确保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得到落实。

3、负责主持会员大会、筹组换届、选举及修改章程委员会。

4、代表本会签署文件、组织并出席有关会议。

5、主持及协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6、理事会授权的其它职权和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及特别会员大会的决议。

2、负责会长、副会长及其他理事会职务的选举。

3、 制定财务预算方案及工作计划。

4、 每年听取一次或以上的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 根据本会需要,邀请社会知名人士为名誉顾问、荣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

1、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对本章程的执行情况;

3、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4、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对本会的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6、委任监事会成员之一兼任当届的财务总监职务。

7、行使本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能

1、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经向会长请示,并在会长授权下,可代行会长职权。

2、办理本会日常会务。

3、决定本会受薪职员的任免事宜。

4、研究制订商会大厦等商会资产的有关管理细则并负责实施。

5、负责统筹会务及主持各项有关会议,管理和指导好商会办公室人员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职能细则

1、通过国内、外商会等信息网络和有关渠道,掌握各行业的国内外市场、投资、金融、技术、展览、法规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信息。

2、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展销会、博览会,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3、组织会员出国考察、推销、订货和技术交流,协助会员进行商品宣传、介绍、促进贸易等活动。

4、发展与国际间的友好往来、交流信息、业务合作等关系。

5、举办研讨会、技术性培训班,组织会员发展商品生产、提供商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

6、联系发展会员参会,统筹处理会员相关事务。

7、收集会员心声,并为其排忧解难。

8、组织其他促进本会对外发展的事宜。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职责

1、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2、协助会长办理日常事务;

3、协助各功能组工作,处理内、外文件。

第五章  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召开。

1、会长为大会的当然主席,会长缺席时,则依次由常务副会长、第一、第二副会长主持。

2、会议通知须于召开会议前二十一天内书面通知到各会员。

3、出席会议人数应超过全体会员总人数的30%,否则无效。如不足法定人数,大会主席可宣布流会。并从该日起二十一天内再次召开,但会议通知须于召开会议前十四天书面通知到各会员。第二次召开会议时则不受法定人数限制。

第二十四条 特别会员大会,如遇特殊情况,有20% 以上会员联名要求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并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同意或联名书面请求,或监事会一致同意动议召开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必须在接到书面意见或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特别会员大会。特别会员大会须于召开会议前十四天内书面通知到各会员。特别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为全体会员的30%以上,并只限于讨论或解决请求书上所列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理事会每年听取一次或以上常务理事会的报告。如会长认为需要或有超过30%理、监事请求时,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但会议通知须于召开会议七天前书面通知到各理事。会议法定人数为理事总人数的半数以上。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每两月个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开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均需参加。其它有需要时,可由会长决定随时召集召开。常务理事会出席会议法定人数为常务理事总人数的一半以上。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若会长缺席,则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并需每年在会员大会上汇报工作。所有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等均需通知各监事,监事有权随时参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召开的各项会议。

第二十八条 以上各项会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者过半数以上赞成通过方能成为决议案。表决时,如遇双方票数相同,由会议主持人加投一票决定。

第二十九条 当各项会议举行时,如正、副会长缺席,则由出席会议之委员互选一位担任临时主席主持会议。

第六章  选举

第三十条 每届任期即将到期前三个月以上,由该届常务理事会推选出五位成员,组成换届选举委员会,并由选举委员会委员互选出主席一人,全权负责领导选举事宜。

第三十一条 理、监事选举程序

1、成立选举委员会;

2、发出换届选举通知;

3、首先由会员在10天内向选举委员会提交参选申请;

4、由选举委员会核实申请人有效资格后,于商会公告栏进行公示10天并通知所有会员;

5、若申请担任理、监事的人数超过选举当时商会拥有的会员数量的35% 时,则由合格候选人进行投票,按选票多少排序,排在前的且符合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会员则自动成为新一届的理、监事,票数相同时,则由选举委员会抽签决定;若人数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则自动成为新一届的理、监事会成员;

6、监事由理、监事互选产生,得票最多的五位当选,然后互选出监事长一名;

7、理事与监事不能同时兼任。

第三十二条 由理事会直接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第一、第二副会长、常务理事,其余均成为副会长、理事。

第三十三条 原任理、监事于新一届理、监事就职前七天内向新一届理、监事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可决定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会员给予一万元之内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如企业委派的代表有下列情形者,理事会可视其程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会员作出警告或取消会籍处理。

1、如果发现会员患有精神病;

2、向理事会递交辞呈,并且得到理事会过半数理事的批准;

3、犯有刑事罪;

4、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

5、损害本会名誉;

6、欠缴会费超过一年者,并经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其所交的一切费用概不退还。

第八章 经费与债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一切收入,均作为支付本会的正常经费及举办会员的福利和康乐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财政量入为岀,在不违背原则和风险的前提下,开拓创新、积极为商会创造更多合法收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收入。

2、 理、监事职务赞助。

3、 各界人事或社团赞助。

4、 其他收入。

第四十条 经费处理

1、如当届经费不足,原则上由当届理、监事研究并负责解决。如当届理、监事由于任期时间和换届衔接不能完全解决时,则由当届理、监事与新一届理、监事互相研究交接解决。

2、如经费有余,则如数移交下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订后,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光明区民政局处备案后,即为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解散时,所有剩余资产交由公明办事处处理给当地的慈善机构(名称更换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具体细则由本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如有不尽事宜由理事会动议,经会员大会过半数会员通过即可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