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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工商联公明商会解读《国际贸易合规指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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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风险集中在支付、验收和争议解决这三大环节。

 

 

国际贸易结算与验收

合规指引

Point

 

 

01

国际贸易合同通用条款中

常见的格式条款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除交易主体外,合同通常包括鉴于、标的、数量、价格与付款、包装、运输、保险、检验、质量及保证、知识产权相关、税费等商务条款,另外还包括违约责任、通知与送达、保密、不可抗力、法律适用、争议解决、语言和其他等通用条款。合同的商务条款因具体交易不同有较大差异,但通用条款的差异却较小,以下是通用条款中常见的格式条款:

 

 

1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者履行本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他方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后,其他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协议任何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

通知与送达:

 

本协议首部当事人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适用于各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因首部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错误而无法直接送达的,自交邮后第7日视为送达。

3

保密:

 

本协议各方均应对因协商、签署及执行本协议而获悉的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承担最高级别的保密责任。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或公众泄露,也不得从中牟利,但依据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监管政策要求披露的或在接受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向律师、审计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披露的除外。

4

不可抗力:

 

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协议各方在订立协议时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各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如果协议各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协议履行受阻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报、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3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30天以上的,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采取行动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5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6

争议解决:

 

针对深圳企业: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申请仲裁时该院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语言为中文。败诉方应向胜诉方承担因案件仲裁所产生的全部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定费、公证费等实现权利的费用。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7

语言:

 

本协议以中英文两种语言书写。如两种语言解释出现冲突,以中文为准。

8

其他

 

1)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各方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贰份,各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02

国际贸易结算指引

 

在国际贸易中主要的付款分为三种, 即信用证L/C(Letter ofCredit) 、电汇T/T(Telegraphic Transfer) 和付款交单D/P(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

 

1

违约责任:

1) 信用证L/C(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2) 电汇T/T(Telegraphic Transfer)

电汇T/T是汇款人指示汇款银行通过电报或电传,向汇入行的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汇款方式。分为前T/T和后T/T两种。前T/T即合同签订后,先付一部分订金,一般为30%,生产完毕通知付款,买家付清余款后,卖家发货并交付全套单证。后T/T即收到订金后,卖家安排生产、出货,买家收到单证拷贝件后付余款,卖家收到余款后,寄送全套单证。

 

3) 付款交单D/P(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付款交单D/P是跟单托收方式下的一种交付单据的办法。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银行领取单证;

2

T/T与L/C的区别:

 

1)T/T比L/C操作简单,灵活性大。如遇交期紧张,更改包装等情况,只要当事人无异议即可。而如果是信用证,必须得修改信用证,否则造成不符点(discrepancy) , 客户就可以拒付。

 

2)T/T的成本比L/C低。T/T银行扣费比较少,一般都是几十美金。而信用证有时会多达几百美金。不过一般而言,信用证如果单证做得好,比T/T更可靠,收款有银行担保。但若银行信用不好,或者国家外汇管制很严格,信用证风险就很大。

 

3)T/T和L/C各有优缺点,把T/T和L/C结合起来将比较保险,比如30%T/T,尾款则通过L/C结清。

3

付款方式选择指引

 

由于各种支付方式的特点存在差异,因此收款风险也存在不同。在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时,应根据对方的资信等级、货物的供求状况、合同金额的高低、运输方式和种类、财务结算成本高低等因素综合决定,总体来说:

 

1)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很一般或是贸易双方是首次进行交易,建议选用L/C的方式。

2)如果是畅销的货品,卖方可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支付方式,如要求用L/C进行结算,甚至要求买方预付货款。

3)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于买卖双方的责任规定以及风险分担有所不同,因此也应根据贸易术语不同来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另外,合同金如果不大,则可以考虑选择速度较快、费用低廉的T/T方式成光票托收方式。

 

 

03

国际货物贸易中货物

检验验收操作指引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实践中发生的争议最多的是货款的支付货物质量问题。在货物检收问题上,通常情况为若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也有例外情形。

 

 

国际贸易货物验收的常见例外情形

 

1)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2)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3)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通常应当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对于检验的“合理期间”,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国际贸易货物检验验收操作指引

 

1)除订单外,买卖双方应签署完整的框架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的质量标准,这是检验的前提。

 

2)合同应明确约定合理的检验期间,并且根据产品性质视情况约定质量保证期间。

 

3)出卖人制作的送货单、确认单等交货单据应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等,交货时由买受人签收并保留签收凭证。

 

 

4)通过核实授权委托书等确认代表买受人进行验收的工作人员具有充分授权,最好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指定收货人及身份信息。

 

5)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检验并通过相关快递公司向出卖人寄送异议通知。注意:在快递公司的邮寄单上的文件名称处注明:“质量异议通知”,并保留通知原件和邮寄凭证原件。未约定检验期间的,未经检验,尤其在数量和外观瑕疵检验前,买受人不应签收送货单、确认单等收货单据。

 

 

国际贸易货物检验验收示范条款

 

为尽可能减少争议,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并节省相关费用,建议事先在合同中就收货时的质量检验以及出现争议时的质量检验作出明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机构、检验期间、检验标准、检验地点、检验流程、检验方法、检验费用负担等。

 

比如,就收货时的质量检验,一个对卖方有利的检验条款可以表述成“买方应当在收到货物时当场或在XX日内委托XX检验机构在XX检验地点进行检验,检验标准为XX,检验流程为XX,检验方法为XX,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如发现货物不符合质量约定的,买方应当当场或在XX日内书面向卖方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买方已经支付全额价款或已经使用货物的,视为买方验收合格或者放弃异议。”

 

 

而一个对买方有利的收货时质量检验条款则可以表述成“买方应当在收到货物时当场或在XX日内委托XX检验机构名称在XX检验地点进行检验,检验标准为XX,检验流程为XX,检验方法为XX,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买方发现货物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应及时向卖方提出异议,卖方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XX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买方的异议。卖方应尽快自费采取修理、更换、补齐短缺等措施,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运费及保险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修理、更换后的货物或经补齐的短缺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为该货物的实际交货期,并可作为计算卖方逾期交货违约金的依据。卖方已按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的,不能被视为解除卖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又如,出现争议时的质量检验条款可以表述成“如双方对产品质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一方可委托XX检验机构在XX检验地点进行检验,检验标准为XX,检验流程为XX,检验方法为XX,检验结果对双方具有最终约束力。检验费用由委托检验一方预付,但由主张与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一方承担。”此外,对于具有一定稳定性、不易毁损的产品,为避免产品转卖或使用后不再留存,买卖双方还可约定在验收过程中根据一定的标准随机留样、封存,以满足发生质量争议时的检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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